| 学生课堂遭羞辱 学校被判担责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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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周某系被告学校三年级学生。2003年5月2日这天,原告做课间操时被同校学生不慎绊倒摔伤致骨折,当即被其班主任老师带去医治。因周某妈妈认为医治效果不好,遂又到另一家医疗机构医治,导致医药费增加,引来班主任不满。同月9日上午。该教师在上课时,让周某将药拿出来放到讲台上,一边寻问药费一边在黑板上计算,边计算边用严厉的语气说周某妈妈不老实,不从正规医院拿药。要周某做一个诚实的孩子,并要同学们不要向周某的妈妈学习。因为受到羞辱,周某当即泪流满面。事后有同学数落周某,说其妈妈不老实,爱钱等。此事发生后,周某常感到头痛、呕吐、头晕,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,并经精神医院诊断为“心理创伤后应激障碍”。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,周某将学校及班主任告上了法庭。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中心鉴定,原告所患“心理创伤后应激障碍”与被告羞辱原告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。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学校及其教师在工作中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对学生正确履行教育、管理和保护的职责,然而该校教师的做法致原告在同学们面前自尊心受到羞辱,并因此患上“心理创伤后应激障碍”。由于该校教师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损害的,法院遂判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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